臺灣通識教育策略聯盟暨品質策進會章程
-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展與辦理台灣大專校院通識教育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各校通識教育中心共同發起設置「臺灣通識教育策略聯盟暨品質策進會」 (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二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規劃、推動通識教育為宗旨。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聯盟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聯盟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條
本聯盟以臺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當屆理事長服務單位,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理念溝通與經驗交流之平台。
二、整合區域資源並相互支援(包括教師支援、跨校選課、合辦講座、遠距教學等)。
三、提升通識教育課程與教學之品質。
四、強化通識教育之組織與行政運作。
五、聯合出版通識教育學術刊物。
六、聯合舉辦研討會與教師研習會。
七、促進全國各通識教育單位主管之行政經驗交流。
八、其他有益於提升通識教育水準之相關事宜。
- 第二章、會 員
第六條
本聯盟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對從事與通識教育相關之研究、教學及行政工作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個人會員:繳納會費一萬元以上者,得為永久個人會員,之後免再繳交年費。
三、團體會員:凡以學校名義參與、以通識教育主管單位現任主管為學校代表,贊同本聯盟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個人會員若當年度未繳會費者,團體會員若連續二年度未繳納會費者,則視同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聯盟置理事十五至廿一人、監事五至九人,確切人數由前屆理、監事會議依實際需求決議,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必要時,得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三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任期與理事長同。理事、監事因解任會員學校通識主管,得由繼任者接續其職務。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聯盟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本聯盟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聯盟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